(2017)云310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芒市国土资源局、肖小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芒市国土资源局,肖小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310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芒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恩龙,该局局长。地址:芒市胞波路115号。被申请执行人:肖小二,男,傣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芒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芒国土资罚(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肖小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户闷村民委员会南冷村民小组集体耕地上挖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对肖小二擅自在户闷村民委员会南冷村民小组集体耕地上挖砂的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并向本院提交了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案件受理单、核查报告、芒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权力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芒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芒国土资止〔2016〕38号)、用地规划说明、地类性质证明、肖小二占地情况图、界址点坐标成果图、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关于肖小二破坏耕地案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芒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芒国土资罚听告〔2016〕19号)、芒国土资罚〔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国土资催〔2017〕2号催告书、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履行了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履行行政处罚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芒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芒国土资罚(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宏芸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瑞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