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谢远金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沈三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谢远金五金建材经营部,沈三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422号原告:南京谢远金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金盛辅3号楼1层60号。经营者:谢远金,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系谢远金之子),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沈三从,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谢远金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沈三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谢远金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南京谢远金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