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楚学明与张浩宇、张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学明,张浩宇,张安,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楚学明,男,1969年10月20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浩宇,男,1987年10月24月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安,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柏树村。法定代表人:张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楚学明与被执行人张浩宇、张安、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4月11日,权利人楚学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因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浩宇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4万元案款。本院根据银行反馈信息,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30.00元。扣除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标的案47,705.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张浩宇、张安、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楚学明借款本金7,952,29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