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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朱振勇、王建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勇,王建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朱振勇,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建为,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朱振勇与王建为民间借贷纠纷(2014)西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2015)西执字第5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为名下的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南段西侧水晶城静湾园2-405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建为名下的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南段西侧水晶城静湾园2-405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