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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余克勤、方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克勤,方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1191号申请人:余克勤,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方露,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余克勤与被执行人方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浙0825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余克勤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露支付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余克勤诉被执行人方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克勤已于2017年7月24日与被执行人方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