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某1、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1,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董某1。法定代理人董某2,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女,1980年6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某1于2016年6月2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少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