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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8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沃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恩道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沃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恩道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8915号原告:深圳市沃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长山工业区5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晓岩、姚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恩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江源路189A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康文春。原告深圳市沃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恩道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沃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深圳市沃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蓝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顺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