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阿西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阿西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4刑初73号公诉机关广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阿西也,女,生于1963年3月5日,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2017年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3月3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字(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阿西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买学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阿西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日17时许,广河县公安局民警从广河县三甲集镇东关村一巷道内抓获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马阿西也,当场从吸毒人员身上查获被告人马阿西也出售的外用壹角纸币内用白色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依据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前科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阿西也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马阿西也前罪执行期间再次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且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本次判处被告人马阿西也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阿西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17时许,广河县公安局民警从广河县三甲集镇东关村一巷道内抓获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马阿西也,当场从吸毒人员身上查获被告人马阿西也出售的外用壹角纸币内用白色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物证:查扣的毒品实物照片;(二)、书证:提取笔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尿检报告单、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三)、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词;(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阿西也的询问笔录及在庭审中的交代;(五)、鉴定意见:(临)公(物)鉴(理化)字(2017)116号鉴定书等。上列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后,本院对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阿西也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惩处。控方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阿西也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拘役之刑罚,准备收监期间再次贩卖毒品,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属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宣判后再次犯新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马阿西也认罪态度好,有积极地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阿西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贩卖毒品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进录审 判 员 沙林华人民陪审员 马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