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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张振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张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857号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唐小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橹全,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华,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被告张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娣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