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莲芳与庞家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莲芳,庞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周莲芳,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庞家俊,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周莲芳与庞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庞家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被双方到庭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又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谦审 判 员 徐 昀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