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宪臣与吉林义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孟庆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宪臣,吉林义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孟庆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0号原告:徐宪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洁,吉林市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义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全,总经理。第三人:孟庆雷,男。本院受理了原告徐宪臣诉被告吉林义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及第三人孟庆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宪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宪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宪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0.00元,退回徐宪臣3,865.00元。审 判 员 高 智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