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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546王洪珍与刘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珍,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珍,女,1959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娟,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洪珍与被执行人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385号民事判决书:刘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洪珍16万元及利息(四部分利息计算方式: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9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被告刘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