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封泰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封泰超,张彩云,封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111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9号。负责人:朱小庆,行长。被申请人:封泰超,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申请人:张彩云,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申请人:封璐,女,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封泰超、被申请人张彩云、被申请人封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为上述申请提供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封泰超、被申请人张彩云、被申请人封璐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