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燕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胡燕志,蔡恒军,钱和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859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1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黄东峰,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巍,公司员工,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胡燕志,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蔡恒军,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钱和琴,女,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燕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冬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