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189、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庆华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189、3190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华,女,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79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德红。申请执行人陈庆华与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702、770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两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