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谯朝金、苏永芬等与刘开明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朝金,苏永芬,刘开明,谭仕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987号原告:谯朝金,男,土家族,1953年5月2日出生,住沿河县。原告:苏永芬(系原告谯朝金之妻),女,土家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沿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立平,沿河甘溪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开明,男,土家族,1949年3月10日出生,住沿河县。被告:谭仕花(系被告刘开明之妻),女,土家族,1953年6月7日出生,住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谯朝金、苏永芬诉被告刘开明、谭仕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谯朝金、苏永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谯朝金、苏永芬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谯朝金、苏永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谯朝金、苏永芬负担。审判员 田贵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应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