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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安松与李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松,何小刚,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松,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何小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借款合同给付本院(2016)川1528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安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何小刚个人所有小型汽车两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小刚所有牌照为川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立其他权利负担;查封被执行人何小刚所有牌照为川xx**号长城牌小型汽车,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立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