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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晶与侯中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侯中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83号原告:李晶,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侯中超,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李晶与被告侯中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李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晶与被告侯中超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