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晶与侯中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侯中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83号原告:李晶,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侯中超,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李晶与被告侯中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李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晶与被告侯中超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