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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秀芝与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芝,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11号之一原告:徐秀芝,女,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负责人:孙传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芝与被告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对鲁NA50**号车的车损进行鉴定,待鉴定结束赔偿数额确定后方能开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鉴定本案暂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建军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