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佐友与马云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佐友,马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马佐友,男,1925年11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云涛,男,1954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马佐友与被执行人马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马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佐友借款人民币18400万元。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承担,余款1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现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恢复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现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