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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657田永顺与田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顺,田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田永顺,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执行人田荣军,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田永顺与被执行人田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特38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元,此款被执行人田荣军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5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归还8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657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