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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张玉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张玉芹,赵相淼,刘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56号。负责人:任玉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庆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芹,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贵,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赵相淼,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审被告:刘聪,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芹及原审被告赵相淼、刘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7)鲁0830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已与张玉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扈 琳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