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玉明诉杨新兰、孟庆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玉明,杨新兰,孟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658号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沈玉明。被申请人:杨新兰。被申请人:孟庆山。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庆山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庆山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胜利支行的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白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