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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永艳与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艳,李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70号原告王永艳,女,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李洪,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艳与被告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艳撤回对被告李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