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永艳与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艳,李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70号原告王永艳,女,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李洪,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艳与被告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艳撤回对被告李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