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7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意中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意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76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意中,男,1985年6月25日生,家住巍山县。2003年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6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3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2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抓获,同日被寄押于东莞市看守所,2017年3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意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爱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意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陈意中在大理市下关镇西窑村附近,分三次将约0.6克毒品“小麻”、约1.5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顾某某吸食。2、2015年2月间,被告人陈意中在大理市下关镇西窑村附近,将10颗约1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吸食。3、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陈意中在大理市下关镇,分多次将约100颗约10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闭某某吸食。4、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陈意中在大理市下关镇,分四次将25颗约2.4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意中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多次进行贩卖,数量累计约15.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意中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数量累计达15.5克,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并处罚金。并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供法庭质证。被告人陈意中辩称:闭某某我俩有矛盾,他说的那些不是事实。对其余指控没有意见,我认罪,请求对我从轻处罚。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陈意中在大理市下关镇西窑村附近,分三次将约0.6克毒品“小麻”、约1.5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顾某某吸食。2、2015年2月间,被告人陈意中在大理市下关镇西窑村附近,将10颗约1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吸食。3、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陈意中在大理市下关镇,分多次将约100颗约10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闭某某吸食。4、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陈意中在大理市下关镇,分四次将25颗约2.4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另查明,2003年被告人陈意中因犯销售赃款物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有,缓刑一年。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意中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意中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情况;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意中的基本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意中的时间、地点和经过;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顾某某、蔡某某、闭某某、张某某辨认,将毒品小麻贩卖给他们吸食的xx镇xx村的“冰糖”就是被告人陈意中;5、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闭某某、顾某某的行政处罚情况;6、(2006)大中刑初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意中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意中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0日刑满释放;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情况;8、吸毒人员顾某某、蔡某某、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意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顾某某、蔡某某、闭某某、张某某吸食的情况;9、被告人陈意中的供述与辩解,印证案件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意中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进行贩卖,数量累计约15.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意中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辩解未贩卖过毒品给闭某某,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意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文艳审 判 员 孟增祥人民陪审员 茶智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宏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