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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永清、曹焕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永清,曹焕娥,王晓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永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豪集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天津天元世通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焕娥,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海运集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天津天元世通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璐,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黎明时代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阅微(王晓璐之夫),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黎明时代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徐永清、曹焕娥因与被申请人王晓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2民终5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永清、曹焕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永清、曹焕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永清、曹焕娥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一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