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钱仲华与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仲华,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仲华,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陈家市53号。法定代表人:王瀚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仲华因与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仲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仲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仲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钱仲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恩乾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闻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