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雷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30号被执行人郭雷涛,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雷涛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一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雷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226000元,承担执行费329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郭雷涛因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76000元。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雷涛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对郭雷涛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