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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连友与赵庆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友,赵庆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484号原告:赵连友,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赵庆新,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原告赵连友与被告赵庆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赵连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连友负担。审判员  齐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