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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1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刘雨虹与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宇、杨威、蒋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虹,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宇,杨威,蒋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15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雨虹,女,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杨洪刚,刘亚男,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艾宇,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系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威,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蒋向阳,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刘雨虹与被执行人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宇、杨威、蒋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雨虹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向阳购买的三亚某房产(建筑面积89.37平方米);查封期限3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