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志安与盤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安,盤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347号原告:刘志安,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秀奉,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律师。被告:盤刚,男,1974年9月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刘志安与被告盤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志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志安负担。审判员 项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垛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