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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刘艳与彭建彭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艳,彭伟,彭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申10号申请再审人:刘艳,女性,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彭伟,男性,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卓,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彭建,男性,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再审申请人刘艳因与被申请人彭伟及原审被告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15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伟与彭建、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确定彭建的母亲张怀碧系彭建、刘艳系同住成年家属,没有彭建、刘艳的授权向张怀碧邮政专递诉讼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本院未向彭建、刘艳送达诉讼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径行开庭并发放判决书,剥夺了彭建、刘艳的辩论权,刘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毕耀才审判员  兰洪学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