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0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家泉与娄伟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泉,娄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家泉,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路18号紫园小区11栋2单元1601室。被执行人:娄伟强,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街南棵小区1栋1单元2楼2号。本院在执行王家泉与娄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家泉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49605.00元及利息。王家泉未能提供娄伟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娄伟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娄伟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