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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第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与丹江口市新兴民福齿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江口市新兴民福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第9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沙陀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674332588。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丹江口市新兴民福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习永芝,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丹江口市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丹江口市新兴民福齿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鄂0381财保59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丹江口市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100万元的定期存单(账户为82×××90)予以冻结。申请人丹江口市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丹江口市新兴民福齿轮有限公司已经向申请人丹江口市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丹江口市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100万元的定期存单(账户为82×××9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竞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红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