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青林与赵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青林,赵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660号原告:孟青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被告:赵申华。原告孟青林与被告赵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孟青林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的纠纷双方达成共识,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青林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青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孟青林负担。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