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宋金海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38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金海,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平遥县。身份证号:。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金海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胜春、代理检察院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宋金海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中街7排2号院门面房经营一无名计生品店,从一陌生男子处以2-5元左右的价格购进”金伟哥”、”韩国伟哥”、”原生态伟哥”等药品,并以10-3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销售,非法获利。2017年2月15日,公安民警从该计生品店内查获”金伟哥”、”韩国伟哥”、”原生态伟哥”等共十四盒药品。经依法认定,被查获的参茸九鞭一盒(10粒/盒)、韩国伟哥两盒(1粒/盒)、金伟哥一盒(10粒/盒)、一片挺硬一盒(1粒/盒)、原生态伟哥一盒(1粒/盒)和托塔天王一盒(8粒/盒)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宋金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关于对参茸九鞭等六种产品按假药论处的认定意见书、指认照片、假药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金海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金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金海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宋金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从被告人宋金海处扣押的假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