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单成、王天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单成,王天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7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志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斌,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该行职员。被告:单成,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天赐,男,199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被告单成、王天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707元,减半收取385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