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9668徐玉平与江阴市中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平,江阴市中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668号原告:徐玉平,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市中医院,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龚伟。原告徐玉平与被告江阴市中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玉平于2017年7月21日以需要先申请特别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玉平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玉平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忆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