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锐与被执行人陶素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锐,陶素敏,张俊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恢45号申请人杨锐。被执行人陶素敏。被执行人张俊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侯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陶素敏名下位于四川省**号房产(业务件号:权**)。二、查封被执行人陶素敏名下位于四川省大邑县***号底层房产(业务件号:权***)。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