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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9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南祥、顾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南祥,顾桂林,高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906-3号申请执行人:罗南祥,男,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顾桂林,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高调凤,女,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南祥与被执行人顾桂林、高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11日10时止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顾桂林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城郊村的房地产。2017年7月11日买受人施高祥(公民身份号码:)以18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顾桂林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城郊村的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2)第045**号]归买受人施高祥(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施高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施高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