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9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顾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34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永珍,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申请人:顾大伟,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永珍与被申请人顾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永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9347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李永珍提供担保的车辆即李永珍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奥德赛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申请人顾大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宝马牌汽车一辆。李永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9347号民事裁定书,主张顾大伟已履行借款义务,其已撤回对顾大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9347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李永珍已撤回对顾大伟的起诉。现李永珍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车辆及被申请人顾大伟所有的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永珍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奥德赛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顾大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宝马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