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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彦与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徐承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徐承浩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70号原告:王彦,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庄市渴口新区。被告: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住所地滕州市。被告:徐承浩,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经营者,现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彦与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徐承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彦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王彦负担。审判长  关光明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金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