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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雄与张威、程俊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张威,程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张威,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程俊林,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雄与被执行人张威、程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雄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192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肃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