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武让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让,北京关东人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839号申请执行人武让,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被执行人北京关东人餐厅,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李家桥村委会南400米。经营者郭淑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让与被执行人北京关东人餐厅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128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让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关东人餐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1289号调解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