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3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国徽与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徽,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3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国徽,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栋1728房,现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菲尼斯卡酒店8109房(湖南女子大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徐建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徽与被执行人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以(2016)湘01执3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377号英泰汇景豪庭5栋(预售证号2015-0004)2402、2502、2602、2702、2802、2902、2403、2503、2603、2703、2803、2903、2404、2405、2505、2805、2905、3005、2406、2506、2606、2706、2806、2906、3006、2408、2508、2608、2708、2808、2908、3008;6栋(预售证号2015-0005)2401、2601、2701、2801、2901、3001、2402、2502、2602、2702、2802、2902、3002、2403、2503、2603、2703、2803、2903、2406、2506、2706、2806、2906、3006、2407、2507、2707、2907共计61套房屋。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吴国徽的申请,裁定以第一次拍卖价格27680448元将上述房产以物抵债给了申请执行人吴国徽。之后,没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同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赵绪伟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嘉琪附法律原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