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6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雷与被告陈冠军、韩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军,韩江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8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雷,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曲沃县。被申请人:陈冠军,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曲沃县。被申请人:韩江霞,又名韩燕霞,女,1979年5月9日出生,住曲沃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雷与被申请人陈冠军、韩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晋1021民初6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韩江霞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雷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江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曲沃县支行的账户XXX存款2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