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灿珍、王云珍等与嵊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珍,王云珍,王小云,嵊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初189号原告:王灿珍,女,194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原告:王云珍,女,194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原告:王小云,女,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松良,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住浙江省嵊州市领带园5路1号。原告王灿珍、王云珍、王小云与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灿珍、王云珍、王小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灿珍、王云珍、王小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