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破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破申20号申请人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忠,董事长。2017年7月16日,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资产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0927118C,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液压一体化成套设备、数控冲压、锻压设备、环保设备、离合与制动装备、液压元件及成套系统的销售及售后服务;重大成套装备液压主件生产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由于受宏观经济影响,生产经营一直不能正常进行,经营资金匮乏,自2016年上半年以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截至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计2,634,720元,负债总计16,733,932元,资产负债率635%。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现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张星磊审判员 臧 岚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