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国维与马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维,马学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318号原告:罗国维,男,194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学宝,男,现年30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罗国维与被告马学宝、吴广富、万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罗国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有原告罗国维负担。审判员 杨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