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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8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鲁曼与天津几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曼,天津几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8598号原告:鲁曼,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静,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几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60号-103(华捷道60号广发银行二楼kiwi英语娱乐部)。法定代表人:周玥彤。原告鲁曼与被告天津几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几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10月8日工资差额22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8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元;4.被告返还原告就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后,原告自愿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0日原告通过智联招聘应聘到被告处,2016年3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前三个月每月1500元,签订劳动合同后每月1800元,均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10月8日被告口头辞退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起诉。天津几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复印件、录音整理材料复印件、转账记录查询复印件、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打印件、工资条打印件作为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述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三个月。原告工资系下发薪,2016年1月、7月、9月、10月工资为现金发放。原告提交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载明2016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代发工资1600元、4月1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周玥彤汇款转入2000元、2016年5月15日被告代发工资1386.68元、2016年6月15日被告代发工资1326.68元、2016年7月15日被告代发工资1600.74元、2016年9月1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周玥彤汇款转入1263.57元。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原告2016年4至6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扣缴674.88元,7-10月扣缴949.12元。原告自述其医疗保险扣缴59.32元,失业保险扣缴14.83元,公积金扣缴242元。本院到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10月24日,被告以原告提出离职申请为由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告自述1月、7月、9月、10月工资系现金发放,具体数额记不清,故上述四个月份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2月工资差额250元、8月工资差额13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代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脑记载系原告提出辞职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几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鲁曼2016年2月工资差额250元、8月工资差额133元;二、驳回原告鲁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610元,由被告天津几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桂军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人民陪审员  胡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万洲 来自